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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茶树品种: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向县级以上茶叶主管部门提出《茶园登记证明》的申请。
第八条 乡(镇)政府接受普洱茶原料生产者申请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
(一)茶园(基地)在保护范围内的;
(二)茶园(基地)建设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三)茶叶生产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第九条 茶园(基地)跨乡(镇)政府的,应由茶园(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核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者,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