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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位_第十六位,为村级以下茶叶生产者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茶园登记证明》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收回注销《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茶园登记证明》证书长期有效。《茶园登记证明》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持有者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