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7-16 浏览 50376 次
令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再给予变更登记,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九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普洱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证书进行1次核查。

  第二十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要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每年7月31日报上半年汇总数、每年1月31日报上年度下半年汇总数)将《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附件3)和《茶园登记证明》情况报送当地州(市)茶叶主管部门。

  州(市)茶叶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茶园登记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备案,以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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