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办单位要积极督促和配合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自觉维护参展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壹式贰份)报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会展部将根据活动总结报告及所掌握的反馈信息,对展览会做出评估意见,并定期将总结报告及会展评估意见分别报送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茶业会展评估意见是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对所经办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效果、服务等综合因素的评估结果,是考量与指导会展活动发展的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会展活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三年内不再参与其会展活动,并不与相关主、承办单位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发展,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协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举办单位、主办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主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包括与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展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收取组织管理费不低于伍万元。
第二十条 需要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申报审批会展活动的,我会可视情况酌情另行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使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联合主办、协办、承办、支持各类茶业会展活动;
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侵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行业内对其行为进行曝光,并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