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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者的申请经国家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八、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由申报办统一制作,实行有偿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包装物由申报办负责监制。
九、生产者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物,必须每年向申报办作出书面计划说明,年终要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资料按时报到申报办。
十、申报办负责对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武夷岩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武夷岩茶》组织生产,未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武夷岩茶》组织生产且产品质量连续二次经检验不合格的,申报办将报请保护办,撤销其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十二、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十三、禁止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以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专用标志。
十四、未经国家保护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伪造、销售和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