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鲜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按原料的质量和等级,分别及时摊放贮青,并有专人管理;贮青室要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防止废气、废物污染,防止鲜叶发热红变等。
5.3.7 茶叶产品加工
茶叶产品加工要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摊放、杀青、揉捻、造型、干燥等各道工序,保证和稳定茶叶质量。茶叶加工要尽量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等现代生产方式,做到封闭作业,减少直接接触而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在加工中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合成色素及其它添加物。
5.3.7.1 鲜叶摊放
鲜叶采摘后,应分级分批依次摊在通风洁净无异味的屋内地面上。摊放厚度5-10厘米,每隔1小时左右轻翻一次。摊放4-6小时开始炒制,当天鲜叶当天炒完。
5.3.7.2 炒制
a.生锅:炒茶锅口面直径84厘米(亦称牛四锅)。生锅、熟锅并列靠近,均成35℃-40℃倾斜装置。锅台前方高40厘米左右,便于操作,后壁高1米以上,与墙贴合。
生锅起杀青、初揉使用。锅温140-160℃,每锅投鲜叶量500克左右。鲜叶发出“啪啪”轻响声为适度。用茶把(细软竹枝扎成柔软的圆帚)反复挑翻青叶,经3-4分钟,青叶软绵,用把尖收拢于叶,裹条(在锅中转圈)轻揉。动作由轻、慢逐步加重、加快,不时挑动抖散,反复进行。青叶进一步软绵卷缩,初步形成泡松条索,嫩茎折不断。用茶把尽快将茶叶全部扫入熟锅。生锅历时7-10分钟,茶叶含水量约55%左右。雨、露水鲜叶,火温提高10-20℃,勤翻多抖。嫩叶水分较多,火温稍高,动作宜轻。
b.熟锅:与生锅并列,规格一致。是做条整形、发挥香气、滋味的关键工序。接纳生锅转来的茶叶紧接操作。锅温80-100℃。开始仍用茶把操作,以把尖团转茶叶,继续“裹条”为主,不时挑散,反复进行,不使茶叶成团块。约3-4分钟,茶条较紧细,茶把稍放平,进行“赶条”,赶直茶条。茶条稍紧,互不相粘时,改用手直接“理条”,亦称顺条或抓条、甩条。抓起锅中部分茶叶稍握紧,以抓满手心为宜。然后于离锅心10厘米高左右,手腕使劲,将手中部分茶叶从“虎口”甩出,撒开抛到茶锅上沿,茶条则顺斜锅滚如锅心,如此反复进行,茶条逐渐形成紧细、圆直、光润。
“理条”动作敏捷,抓得匀、甩得开、扳得直。抓在手中茶叶,一次只甩出约1/3-1/2,紧接着又抓锅中茶叶,使锅中、手中茶叶顺序均匀不停地抓起、甩出,反复进行。抓条、甩条,根据茶叶嫩度、成条情况和水分含量多少,灵活掌握操作。开始茶叶稍湿,要松抓、高甩、稍轻、慢。中间茶叶稍干,则稍紧抓、稍重而快甩、高甩。后期茶叶较干,则轻抓、低甩、慢甩,避免茶条断碎。抓条动作要敏捷,不紧擦锅面,以防扁条。特级、一级嫩茶叶,生、熟锅过程中操作,宜相对稍轻松,以防茶条色泽不鲜,白毫脱落,影响外形品质。熟锅茶叶达七八成干(含水量35%左右),茶条细紧、圆直、鲜绿、光润,立即清扫出锅,摊在簸箕上。熟锅全过程历时7—10分钟。
c.初烘:俗称“打毛火”。熟锅陆续出来的5-6锅茶叶(1.5-2千克)为一烘,尽快上炕,散发水分,固定外形。初烘火温80-90℃。每隔5-8分钟翻拌一次。经20-25分钟,茶条定型,手抓茶条,稍感戳手,但嫩茎折不断,色泽鲜绿,稍有清香,即可下烘。含水量为15%左右。
d.摊凉:初烘后茶叶,在室内及时摊凉1小时左右,厚度30厘米左右。
e.复烘:俗称“二道火”,火温60-70℃。每烘摊叶量2.5-3千克,每隔10分钟左右翻拌一次。待茶条固定,嫩茎可折断,手抓茶叶感到戳手,手捏茶叶即成碎末,便可下烘。复烘时间约需30分钟左右,茶叶色泽翠绿、光润,香气清高,含水量6%-7%。
f.挑剔:俗称择茶。拣出回青、叶片、老枝梗、茶末及其他异物。
g.再复烘:俗称“拉烘”、“打足火”。使茶叶进一步干燥,达到标准含水量(6%),同时可进一步充分发挥茶叶色、香、味。再复烘温度60℃左右,每烘摊茶3-3.5千克,每隔10分钟左右,手摸茶叶有热感即翻烘一次,经25-30分钟,茶叶色泽翠绿光润,香高浓烈,手捏成碎末即下烘。分级、分批摊放于大簸箕,趁余热及时装进洁净专用大茶桶密封,存放于室内干燥、低温、卫生的地方。
6、试验方法
6.1 取样按照GB8302执行。
6.2 感观检验方法按照GB/T14487和SB/T10157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按照GB8304规定执行。
6.3.2 总灰分按照GB8306规定执行。
6.3.3 粉未按照GB8311规定执行。
6.3.4 水浸出物按照GB8305规定执行。
6.3.5 粗纤维按照GB8310规定执行。
6.4 卫生指标
按照GB/T5009.57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按照GB/T14456第七章规定执行。
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包装标志按GB7718—1994规定执行。
8.2 产品包装按照GB/T14456第八章规定执行。
8.3 内包装材料按照 GB11680-1989规定执行。
8.4 产品运输包装按 SB/10037—199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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