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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12-31
【实施日期】1993-07-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1992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