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茶叶
发布时间 2010-10-16 浏览 257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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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g~1kg - 15

1kg~10kg 1.5 -

10kg~15kg - 150

15g~25kg 1.0 -

5、试验方法

5.1 取样 按GB/T8302规定执行。

5.2 卫生指标的检测

5.2.1 铅检测,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2.2 铜检测,按GB/T5009.13规定执行。

5.2.3 六六六、滴滴涕检测,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5.2.4 三氯杀瞒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酯检测,按GB/T17332规定执行。

5.2.5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按GB14876规定执行。

5.2.6 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和喹硫磷检验,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5.3 净含量检测

用感量为1 g的秤称取去除包装的产品,与产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

5.4 包装标签检验

按GB7718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2 交收(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交收检验时,按6.2.2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标志、标签

7.1 标志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上应有无公害食品专用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和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标签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茶叶品质。

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包装用纸应符合GB11680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昧、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昧、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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