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地方农业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 2010-10-19 浏览 27336 次
行。

6.2.10 食品中六六六、DDT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按GB5009.19规定执行。

6.2.1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17331规定执行。

6.2.1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17332规定执行。

7、标志、标签、包装

7.1 标志

7.1.1 标志要醒目、整齐、规范、清晰、持久。

7.1.2 龙谷丽人茶标志(文字和图案标志)只能在龙谷名茶开发中心许可的龙谷丽人茶产品上、并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7.1.3在产品包装标签上印刷龙谷丽人茶标志,应按正式发布的标志式样、颜色和比例制作,尺寸大小应按标准图样放大或缩小。

7.2 标签

7.2.1 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2 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保存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并注明防潮、防霉字样。

7.3 包装

7.3.1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美观、阻氧、无毒、无异味;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推荐使用无菌包装、真空包装、充氮包装。

7.3.2 同批茶叶的包装、箱种、尺寸大小、包装材料、净含量应一致。

7.3.3 所有包装材料应未受杀菌剂、防腐剂、熏蒸剂、杀虫剂等物品的污染;包装上的印刷油墨或标签、封签中使用的粘着剂、印油、墨水等均应无毒;防止二次污染。包装材料的生产及存放应遵循不污染环境的原则,对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3.4 包装应符合GB11680的规定。

7.3.5 包装检验方法和重量鉴定方法,分别参照资料性附录A和资料性附录B执行。

7.3.6 出口大包装每箱净重幅度:

10.0~25.0㎏, + 0.1㎏;

25.1~40.0㎏, +0.2㎏;

40.1㎏以上, + 0.25㎏ 。

7.3.7 小包装称重计量监督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DB332527/T7—2001

8、贮藏、运输、销售

8.1 贮藏

8.1.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贮藏的规定。禁止与化学合成物质接触,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接触。

8.1.2 龙谷丽人茶茶叶与常规茶叶应分开贮藏,仓库应清洁、防潮、避光、无异味,保持通风干燥,仓库周围应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

8.1.3 贮藏的龙谷丽人茶应保持干燥,含水量应符合标准。提倡低温、充氮或真空贮藏。仓库内宜配备除湿机,或其它除湿材料。生石灰等除湿材料要避免与茶叶接触并定期更换。

8.1.4 入库的龙谷丽人茶应标志、批号清晰,不同批的茶叶分别存放,并建立完整的仓库档案,详细记录龙谷丽人茶的进出库时间、批号、数量、生产日期等。

8.1.5 保持仓库清洁卫生,搞好防鼠、防虫、防霉工作。仓库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严禁使用化学杀虫剂、防霉剂和灭鼠剂。

8.2 运输

8.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2.2 装运前应进行质量检验,标签、批号、货物应相符,并填写运输单据。

8.2.3 运输包装应符合7.3之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运输标志,内容包括始发站和到达站名称,茶叶品名、重量、件数、批号、发货和收货单位地址等。

8.2.4 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车要稳固,装卸要防止碰撞、轻装轻卸。

8.3 销售

8.3.1 龙谷丽人茶叶销售点应远离厕所、池塘、垃圾堆及其它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室内建筑材料及器具应无毒、无异味。室内应清洁,并配有储藏、防鼠、防虫、防霉设施,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严禁使用化学杀虫剂、防霉剂和灭鼠剂。

8.3.2 直接盛装龙谷丽人茶的容器应严格消毒,彻底清洗干净,禁止使用化学合成洗涤剂和杀虫剂作为消毒剂。

8.3.3 销售人员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具备龙谷丽人茶的基本知识。

8.3.4 提倡设立龙谷丽人茶销售专柜,进货、销售、收费、消毒要有专人负责。严禁与常规茶叶拼配销售。

8.3.5 销售人员及质检人员对龙谷丽人茶应随时检查,一旦发现变质、过期等不符合标准的茶叶应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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