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手拣工作场所和小包装车间人员应穿着白色工作服、帽及专用鞋,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4加工过程产生的非茶类杂物和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8、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用于包装茶叶的材料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标签用纸不得含有萤光等有害物质,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茶叶加工过程周转用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装卸场地。
8.3出口茶叶应专库储存。互相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原料和成品库内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并配有经校对的温湿度计,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5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茶叶箱、茶袋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批次、品种标示。
9、产品卫生检验
9.1 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及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 检验机构必须设立符合茶叶审评基本要求的专用审评室,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