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中央补助比例将提高至80%
发布时间 2011-09-30 浏览 19271 次
际困难和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

  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按照围栏建设任务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逐步扩大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范围。“十二五”时期,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对不具备必要水源和土壤条件、生存环境恶劣、草原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原则上实行禁牧封育并给予禁牧补助,适当安排一定退化草原补播任务。

  将配套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在具有发展舍饲圈养潜力的工程区,对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实施舍饲棚圈建设,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在具备稳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区,配套实施人工饲草地建设,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为了解决配套资金的问题,将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他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按照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饲料粮补助将改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研究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的退牧还草工程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今后围栏建设的重点是水源和土壤条件较好,具备一定畜牧业生产功能的草原,通过实施休牧、轮牧围栏并辅之以退化草原补播措施,促进草原生态恢复,逐步实现草畜平衡。同时,加强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配套建设。加快编制退牧还草工程“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工程管理办法。建立工程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工程进度信息汇总报送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后续管护,切实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工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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