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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内装商品净含量均等于或小于30毫升或30克的,可以免除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的要求;对于大于30毫升并小于等于50毫升或大于30克并小于等于50克的,可以放宽包装空隙率的要求,其最大包装空隙率不应超过60%。
包装成本 不应超过出厂价15%
《通则》规定,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等6类商品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应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15%。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包装成本和核算,按制造商与包装供应商和销售商间的合同为准。没合同的按市场平均价计算。
《通则》提出了材料的减量化要求、材料的适当化要求、结构的简单化要求和包装成本控制要求。材料适当化: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品质,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商品包装宜采用单一材质或便于材质分离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宜采用资源比较丰富,可回收利用材料。材料减量化:在满足商品包装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设计并适时评估包装材料的使用,以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结构简单化:在满足包装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简化包装结构及功能,不宜采用繁琐的形式或复杂的结构,不应施加没有必要的额外功能。
成本要求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包装直接成本;应尽量避免由于包装材料选择不当、空隙过大、结构复杂而产生的间接成本;应考虑包装全生命周期成本,鼓励使用可循环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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