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今起执行(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13-01-06 浏览 24061 次
企业在进行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 须列明具体茶种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茶叶”或“中国茶叶”等名 称。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 证。 第八条为稳定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茶叶出口企业提高 出口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 第九条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 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 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对使用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 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取消茶叶出口配额直至取消茶叶出口经 营权等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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