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生产企业出口。只要市场有需求, 企业有能力出口,外经贸部将在出口配额方面予以满足。外经贸部授权的发 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凡有
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
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茶叶出口企业 的
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8龙茶出口许可证 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第五条出口
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已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的出 口
茶叶,必须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进行商检后方能出口。
绿茶指定由上 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 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 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
绿茶商检业务。 第六条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
茶叶出口协调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制定
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茶叶出口执行 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七条
茶叶出口企业在进行
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
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 须列明具体茶种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
茶叶”或“中国
茶叶”等名 称。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 证。 第八条为稳定
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
茶叶出口企业提高 出口
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 第九条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 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
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 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对使用
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
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 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取消
茶叶出口配额直至取消
茶叶出口经 营权等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