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10 浏览 23739 次
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适当的名称。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第四章 品种试验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第十六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第十七条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1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1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第十八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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