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3-10 浏览 23731 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 农业部令第4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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