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与申报
发布时间 2013-04-24 浏览 25255 次
议》、《TRIPS协议》)第22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此外,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等,均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问题做了相应保护规定。怎样通过产品审核依据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国家依据法律制定强制标准,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专用标志和产品质量、特性等要求进行规范。在程序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行两级申请,每级申请实行两次审查的制度。第一级申请,是由地方申报办向国家保护办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申报需要提交的内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这级申请要经过保护办的形式审查和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等两次审查,主要是确定受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品种和划定保护区域范围。第二级申请是生产者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应提交: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这些申请要经过地方申报办的初审和国家保护办的审核两次审查。为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公正、公开、透明,在审核程序中还专门设立了公告和异议制度。保护办受理申报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公告开始的3个月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申请有异议的可向国家保护办提出。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进行处理。专用标志制度的审核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原产地域产品专用的特殊产品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产品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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