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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与申报所谓原产地域产品(products of designations of origin 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按法定程序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24—1999)。如中国的茅台酒、龙井茶、绍兴黄酒等,就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其质量、特色、声誉本质上取决特定的地域地理特征,并经过法定程序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具有中国独特风味的原产地域产品。我国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及其保护规定,同国际惯例是一致的,1958年于里斯本缔结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议》(简称《里斯本协议》)中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所决定的。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