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的取样检测。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要求的,由有机茶中心发给有机茶园证书和有机茶厂证书(简称有机茶证书),允许使用有机茶标志。 对不符合标准的,由有机茶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有机茶证书是许可使用有机茶标志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有机茶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茶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二条 有机茶标志图形式样由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持有人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三条 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证书号码。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茶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有机茶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茶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机茶证书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六条 在有机茶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产品名称变更的; 4、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有机茶中心应当对有机茶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对不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产品,撤销其有机茶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茶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茶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茶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茶证书的,由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茶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茶中心撤销其有机茶证书,并报请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茶证书和标志的,有机茶中心报请执法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茶证书和使用有机茶标志需缴纳费用。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5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暂定如下: (一)申请认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检查员的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认证与否,申请者都需支付这些费用。 1、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根据分析测定的项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标准从优收取; 2、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200元。 (二)有机茶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有机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机茶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