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似的描写:柳氏嫌贫爱富,强迫女儿退掉陈家的"茶礼",另许富豪成婚,遭到了女儿"从来没有见好人家女儿吃两家茶"的反驳和抵制,最后柳氏女与陈多寿结为生死夫妻。"茶礼"之深入人心,由此可见一斑。它体现了对男女双方坚守婚约、贞操的道德要求,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妇女"从一而终"的道德观念。这当是茶礼意义消极的一面。中国许多地区还有"谢媒"礼,男女婚姻成功,新婚夫妇或家长要向媒人登门致谢。在诸多礼品中
茶叶必不可少,有人开玩笑说,这是因为做媒人的来往奔波,费尽口舌,故而送
茶叶给他们泡茶解渴。其实,这或许是一种幽默的曲解,谢媒送茶仍然属于"茶礼"的延伸,"取其不移植之意也",希望所成之媒乃"天作之合",偕老白头,地久天长。不难看出,茶礼聘礼的形成与延续,其特殊的文化意义,是以儒学为中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心理、思维模式、生活方式对婚姻礼俗规范、整合作用的客观显示。当然,茶礼聘礼的形成与延续,也与茶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有关。唐代中期以后,饮茶风气盛行。封演《封氏闻见记》卷六载:"开元中……又不夕食,皆许其饮茶。人自怀挟,到处煮饮。从此转相仿效,遂成风俗。自邹、齐、沧、棣,渐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其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以至"茶为食物,无异米盐,人之所资,远近同俗"。陆羽《茶经》的问世,更是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了饮茶的发展。宋代饮茶更盛,王安石在《议茶法》文中说:"茶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或无。"元、明、清诸朝,人们饮茶已是司空见惯,元曲《玉壶春》中这样说:"早晨起来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
茶叶已被人们列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资料之一。这样,人们在饮茶中也就发现了茶作为礼仪"道具"、民俗"演员"的功能,以
茶叶为聘礼也就很自然了。从而,
茶叶也就从日常生活的"一般礼品"一变而成为聘礼乃至整个婚礼的"重要礼品"。伴随这一过程,茶礼为广大民众所普遍接受,根植于民间社会生活的沃土,积淀、固定为一种民族文化形态。这当是茶礼盛行、延续至今的社会基础。从"五雁六礼"到"三茶六礼",其基本内容构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婚礼,是中国古代婚姻传统的主流。从这一主流来看,历代多遵循"六礼"纳聘,既符合了古人对婚姻意义的认识,即《礼记·昏义》所说"合二姓之好","事宗庙、继后世",又不会花费很多,聘财不至于不堪承受。但是,主流之外,我们也不能回避婚姻论财陋俗的存在。因而,"礼有定制"之外,是王符《潜夫论·浮侈篇》所言"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的嫁娶论财风气。皇室的聘礼总是规格最高,所谓"王者婚礼,礼无其制"。先秦婚礼用财而不论财,汉代即形成了婚姻论财的恶习。西汉惠帝聘后,史载"纳采、雁、璧、乘马、束帛,聘黄金二万斤,马十二匹"。后汉桓帝、献帝聘后时,"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通志·礼·天子纳妃后》及《通志·礼·皇太子纳妃》所载聘礼清单详尽具体,可那只是明面上的实数,恩赐的虚数恐怕不在少数。历代不断有本朝皇帝、皇太子的"纳后"、"纳妃"的婚典,表面文章仍可寻到"五雁六礼"的古韵,但实际上以皇室的尊崇和拥有的财力,聘礼数额之大是外人难以想象的,如《宋史·礼志十八》载有一份诸王纳妃聘礼清单,除有"茗百斤"外,金、綵、钱、绫、罗、绢、马、羊、酒等数目不等,奢华程度可略见一斑。聘礼与婚礼,首先由最高统治者那里开始异化。上行而下效,历代群臣百官所行聘礼虽有按品官高低规定的档次,但这种等级规格在婚姻论财风下也不过是表面文章罢了。民间因不堪聘财的负担,便蓄童养媳,或实行交换亲,或长期不婚,或者采取"力不足,则不迎,至淫奔者"的消极办法。这种因聘礼而导致的婚姻论财风气,与传统礼教并不相符,故自它形成以来就不时遭到朝廷的禁止和受到有识者的批评。如东汉章帝、北周武帝、元代法律《通制条格》、清雍正帝等先后干预、制止奢婚。《颜氏家训·嫁娶》视汉魏南北朝嫁女计较聘财与"市井无异";司马光《书仪·婚仪》则目之为"夷虏之道。"许多有识之士娶妇嫁女并不为论财时尚所左右。明清之际的"浙西望族"陈氏陈确,曾立《丛桂堂家约》,规定娶妇不论资财,"聘积德有礼、贫士之家,工蚕织者为上";嫁女"不慕财势","不受聘金"。这种婚嫁简朴、不论资财的作风,才是深得传统婚姻观的精华。近现代不少论者一谈起传统婚姻,就斥为"买卖婚",其主要根据便是《礼记·曲礼》所言"非受币,不交不亲",即聘礼是婚约成立的重要条件。这一结论未免偏颇,实在有违聘礼的本意。我们认为,聘娶婚与买卖婚,二者之间无论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严格区别:买卖婚是以妇女作为商品,婚姻成立的要件是买与卖,买来的女子在古代至多是做妾;聘娶婚虽要纳徵行聘而婚约成立,聘礼无论高低,都不代表女子的身价,且须明媒正娶,必行五雁六礼或三茶六礼。很显然,花3000元买一个妻子和送3000元彩礼娶一个妻子,二者有质的不同,等而视之是不科学的,是对聘礼社会意义(如:对女方家庭丧失劳动力的价值补偿,对婚约的契约征信作用、对未来新婚夫妇生活的投资等等)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