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10 浏览 25545 次
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少数民族聚居省、区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审议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专管机构,配备一定力量,加强管理和指导。

  为适应工作需要,希望各地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经营管理机构,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扶持资金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多种经营和中药材扶持资金短缺,发展缓慢;工业生产条件差,工艺技术落后,急需改造提高;民族贸易网点和仓库严重不足,欠帐太多,矛盾越来越突出。根据现行体制,应以地方为主,统筹安排解决。我们建议:从国家特殊资助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款,如“民族地区机动金”、“定额补助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事业补助费”等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发展多种经营、中药材以及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设施建设的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统筹规划,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列入计划。

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也要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二)关于民族用品生产、经营赔钱问题,由于原材料提价,有些品种生产和经营利润过小,有的发生亏损。工商企业都要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果,减少经营亏损。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减少中转环节,区别不同商品,实行厂店或厂批直接挂勾的办法,以减少流通费用;

  第二,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有利润的品种可以通过工商企业互相让利的办法解决;

  第三,因亏损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第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考虑到这些产品多系集体企业生产,生产分散,手工操作比重大,为了鼓励生产和经营积极性,在保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适当调整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如果有些品种的价格目前不宜调整,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关于减征所得税和低息贷款问题,对“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生产民族用品的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可按照国发〔1981〕75号《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精神,再适当放宽给以照顾,以促进其发展。“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医药、供销社和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营困难,拟由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商业,供销、医药,外贸企业的各项资金,各地主管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抽调挪用。

  (四)关于吉林、辽宁两省要求恢复与朝鲜的地方边境小额贸易问题。两省认为,贸易金额不大,需要的东西有限,相互调剂余缺,对双方边民都有好处,从照顾朝鲜族特殊需要考虑,拟同意其恢复。

  此处,西藏自治区建议,允许他们在完成出口调拨计划以后,自营一部分出口业务,参加对外贸易,也可予以同意。

  (五)关于封山育林与靠山吃山的矛盾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反映,有些地区林业部门对封山育林无区别对待,把群众靠挖采山货、土产、药材的生产生活出路堵死了,致使市场上锄把,车杠、犁弯、粪桶等小杂木制品供应紧张,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强烈。我们意见,在维护森林法、严格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枝丫材,树桩、中药材等,应适当放宽限制,以照顾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关于商业,供销人员和网点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需要增加人员,增加网点。特别是少数民族职工少,对开展业务不利,需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请劳动部门在招工指标上给一点照顾,并允许从农村招收一些少数民族职工,使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与当地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比例相适应;另一方面,组织少数民族发展集体所有制商业,或采取代购代销形式,增加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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