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减征所得税和低息贷款问题,对“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生产民族用品的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可按照国发〔1981〕75号《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精神,再适当放宽给以照顾,以促进其发展。“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医药、供销社和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营困难,拟由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商业,供销、医药,外贸企业的各项资金,各地主管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抽调挪用。
(四)关于吉林、辽宁两省要求恢复与朝鲜的地方边境小额贸易问题。两省认为,贸易金额不大,需要的东西有限,相互调剂余缺,对双方边民都有好处,从照顾朝鲜族特殊需要考虑,拟同意其恢复。
此处,西藏自治区建议,允许他们在完成出口调拨计划以后,自营一部分出口业务,参加对外贸易,也可予以同意。
(五)关于封山育林与靠山吃山的矛盾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反映,有些地区林业部门对封山育林无区别对待,把群众靠挖采山货、土产、药材的生产生活出路堵死了,致使市场上锄把,车杠、犁弯、粪桶等小杂木制品供应紧张,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强烈。我们意见,在维护森林法、严格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枝丫材,树桩、中药材等,应适当放宽限制,以照顾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关于商业,供销人员和网点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需要增加人员,增加网点。特别是少数民族职工少,对开展业务不利,需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请劳动部门在招工指标上给一点照顾,并允许从农村招收一些少数民族职工,使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与当地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比例相适应;另一方面,组织少数民族发展集体所有制商业,或采取代购代销形式,增加商业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