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1-17 浏览 28072 次
楚,区分责任适当,三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补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元;二、第三人补偿原告货物损失45000元;三、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据此,厦门海事法院于1991年3月30日制发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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