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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
【调解日期】1991-03-30
【有效性】
【全文】
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城门乡龙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和,厂长。
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地址:福州市马尾港口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景清,经理。
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广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局长。
1989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国产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