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1-20 浏览 22793 次
未停。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渭滨区高家村乡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赃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审判】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干文以给他人运输货物为名,有计划、有准备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1年4月27日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干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干文不服,以其行为应定诈骗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干文在给他人运输货物的途中,乘押车的货主不备,按照预定的计划,公然开走装货的汽车,将价值47110余元的货物据为己有。货主亦明知是李所为。据此,李干文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手段狡诈,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李干文以其行为应定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判刑不当,应予改判。该院于1992年5月29日依法判决,撤销原判,以抢夺罪判处李干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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