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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1992-05-29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
【案情】
被告人:李干文,男,38岁,湖南省长沙县人,原系陕西省宝鸡市回民食品厂工人。1990年11月29日被逮捕。
1990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干文雇用宝鸡市渭滨区任××的青海湖牌汽车一辆,由司机李忠信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龙山镇货主赵殿城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去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车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李谎称去叫司机来一同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谎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