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
发布时间 2014-01-20 浏览 25364 次
于1991年10月17日作出了《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屈大明所持林权证,由于当时填发有误,现通过核实,予以作废。二、现蒋宗明在赵家田茶叶树壁包产地边的林木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三、屈家所砍树竹的损失,另案处理。

  屈大明对界石镇人民政府的上述林地权归属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家在土改时分得赵家田茶叶树壁的林地,1965年“四清”时收归集体。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林地一分八厘划归我家管理使用,并发给林权证,1991年10月17日,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越权宣布县人民政府发给我的林权证无效,错误地确认给蒋宗明管理,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被告辩称:1990年4月前,原告根本无林权证,而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的。该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该林权证不能成立,应予宣布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镇政府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

  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屈大明所持有的1981年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他的第0246191号林权证,能够证实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一分八厘的林权归其管理使用。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在处理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中,虽查明屈大明所持有的巴县人民政府第0246191号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但仅依此认定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缺乏依据。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屈大明的0246191号林权证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界石镇人民政府只能就此报请颁发此证的巴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现界石镇人民政府自行对该林权证宣布予以作废,实属超越职权行为。据此,巴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目之规定,于1992年1月17日判决如下:撤销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1991年10月17日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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