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
发布时间 2014-01-20 浏览 25363 次

【终审日期】1992-01-17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

 

  【案情】

  原告:屈大明,男,39岁,汉族,四川省巴县界石镇永新村农民。

  被告: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宗才,镇长。

  土地改革时,原告屈大明家分得巴县界石镇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一部分林地,1965年“四清”时,该处林地被收为集体所有。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处林地一分八厘划归屈大明家管理使用,并发给0246191号林权证。1982年5月,永新村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将该处林地随责任地划归蒋宗明管理使用。1989年12月,原告屈大明之母胡国书去砍林地竹子时,与蒋宗明发生纠纷,争议到镇人民政府。屈大明出示了巴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他的林权证。该林权证明确记载了该林地的地址、面积,但无填发日期和四至界限,填证人既未签字,也未盖章。据此,巴县界石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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