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上半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26 浏览 26075 次
经县、市中小企业局(非公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逐级评审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财政厅,省管县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各市相关部门。各市、省管县须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和企业项目资料各6份(上报内容从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网站www.smte.gov.cn或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www.smeshx.gov.cn登陆下载)。申报的电子文件不得超过申报数额限额,否则无法登陆。

  (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审查通过的中小企业,从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网站www.smet.gov.cn或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www.smeshx.gov.cn)登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在线填写项目申报资料,下载有关表格作为纸质文件。

  (四)申报数额:本年度项目申报继续实行限量申报,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控制数量。申报具体分配指标如下:

  1、产业集群和大企业配套发展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各市申报项目不超过15个,其中铜川市不超过10个,杨凌不超过5个,省管县不超过2个,其中至少应有1/3是贷款贴息项目。

  2、创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各市不超过3个,其中铜川市不超过2个,杨凌不超过1个。

  3、示范县园区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各市不超过2个。

  (五)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额,并预拨70%的资金,剩余30%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市、省管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将资金拨付到位。凡不按规定拨付或者发现从中截留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

  (二)市级、省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共同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各市、省管县必须于7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财政厅。

  (四)要建立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各市、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全部收回已经扶持的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登陆项目申报软件和填写电子文档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网站或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联系。

  (六)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融资服务处 左选举 刘 洋

  电话:029-87291404 传真:029-87292816

  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建青 韩 耕

  电话:029-87635304 传真:029-68936131

  附件:1、各市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企业项目资料装订要求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1:

各市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企业项目资料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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