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按照《煤炭法》、《建筑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煤炭开采、建筑工程、道路运输、矿产开发等行业落实强制保险的规定,积极推动顾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业务的发展。
加大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发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先行选择公共娱乐场所、加油站等部分高危行业(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汉中建设”。结合社区平安建设,探索发展“治安保险”业务。积极为公检法、司法、治安、社区管理等工作人员提供人身、财产保险保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宾馆、酒店、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的责任保险。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积极推进“旅保合作”,大力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化解旅游安全风险,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现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提供保障。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鼓励自愿开展校园方责任险、学生幼儿平安险及附加医疗险,提高学生、幼儿风险保障水平,发挥商业保险支持教育,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鼓励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防范和化解企业财产风险。保险公司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我市企业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为众多家庭提供财产风险保障。
发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稳步推进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和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我市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五、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整体保障水平。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丰富社会养老保障层次。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保险机构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探索运用年金保险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未来生活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积极探索商业保险为民政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支持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构建有效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
六、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增强保险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深化保险企业改革。保险企业要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强化决策、执行和监督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提升内部管控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积极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加快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的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积极推进保险创新。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开展创新。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点和人民群众的实际购买力及缴费习惯,因地制宜、有针对性推出适销对路的保障性产品或产品组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商业保险服务。
完善和改进保险服务。合理布局保险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基层服务组织。加强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升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鼓励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积极为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充分利用城乡邮政所、信用社、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和各种协会等网络资源支持探索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进服务体制、方式和手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专业、便捷、人性化、特色化服务。不断丰富服务内涵,积极开展急难救援、法律援助等与保险相关的延伸服务,逐步使单一的保险服务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过渡。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方面的专业优势,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积极参与保险标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尤其要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探索建立与消防、气象、防震、防汛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投保企业、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减少灾害事故发生。灾害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及时履行赔付责任,积极配合各地做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灾后重建和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严格从业资格标准,全面实行持证展业和上岗制度。培育“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和谐互信、服务社会”的行业风尚,提升保险行业社会形象。加强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征信体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职能。各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及有关规定,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做好保险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注意把握舆论宣传导向,坚持正面宣传,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金融保险安全,为保险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积极推动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教育部门要大力支持保险业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普及保险知识,培育广大青少年保险意识。各级政府要把保险进社区纳入建设和谐社区之中,各保险公司要在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逐步建立社区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各个社区和家庭。各级政府要支持保险机构采取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强化保险工作意识,自觉运用保险机制和保险手段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