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41 次
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可以与有关口岸联营。享受国家在外汇留成和出口奖励政策的优待。自治州外贸部门经营的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国家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州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管理本地方的财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安排和调整财政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事业的财政拨款,应安排适当的比例。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民族机动金应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可以减税或者免税,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需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改善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高中和中专学校,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努力在青壮年中扫除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创办州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中学。州、县级中学及中等专业学校要举办民族班,高等院校要举办民族预科班。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干部学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州内的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边沿、贫困山区的学生实行定向定额招生,定向分配。要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与其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

  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要积极推行双语双文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优先办好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培养一支在质量、数量和专业结构上适应需要的合格的教师队伍。特别要重视少数民族教师和职业技术教师的培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对长期从事教育和掌握双语双文教学有显著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和培训中心,充实科技人员,重视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特别要重视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努力实施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的“星火计划”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开展文化交流,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要建立健全民族研究机构,加强对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收集、整理历史档案和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书籍。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事业,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防治结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城乡医务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组织州、县的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努力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办好体育中学,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优秀的体育人才。

 

第七章 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边沿、贫困地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批治理。要因地制宜地发挥这些地区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长短结合,以短养长,把扶贫工作和发展商品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的综合输入和配套服务,帮助当地各族人民自力更生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县的人民政府对边沿、贫困山区要坚持放宽政策、减轻负担、扶持帮助的方针,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增加对边沿、贫困山区发展和智力开发的投资,投资增长的比例应高于其他地区投资增长的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县的人民政府对边沿、贫困山区的特困户不定购粮食,对口粮困难的农户给予供应,对特别贫困山区的税收、信贷给予照顾;对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助。

  要重视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贫困山区的人畜饮水困难。

  要有计划地改善边沿、贫困山区交通条件,建立农贸市场,积极帮助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边沿、贫困山区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和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

  要加强对边沿、贫困山区教师的培训,优先将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选派骨干教师定期到边沿、贫困山区任教,提高其教育质量。

  自治州各级科学技术部门,要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林牧副和乡镇企业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无偿或低偿对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迫切需要的技术服务。要有计划地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和各种重点户、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边沿、贫困山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卫生所、室,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予适当补助。优先选送当地医务人员离职进修,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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