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8605 次

【颁布日期】1988-01-21

【实施日期】1988-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8年1月21日

 

  (1987年11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边沿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东南部壮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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