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5816 次

【颁布日期】1988-01-21

【实施日期】1988-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1月21日

 

  (1987年9月12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贫困山区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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