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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应在产地控制税源、在产地摸清产量、按照产量计算机收入征收农业税。一般不要在销售环节控制市场征收,以避免混淆工商税与农业税的界限。
凡属于第三条规定征税品种范围以外的其他农林特产,过去系参照种粮食同等土地合并计征农业税的,是否需要单独计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依法纳税,如逾期不交税款,可按欠交税款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的,除追交应纳税款外,要根据情节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