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6835 次
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家扶持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要管好用好各项专款,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份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资源管理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各项税收,均由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征收。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各区、乡经济和文化发展情况,首先积极普及初等教育,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认真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小学。

  自治县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当地通用民族文字的,实行双语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都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普通中等教育,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和口粮不足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采取放宽录取条件和延长学制等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自治县内的小学高年级要逐步开设实用技能课,中学开设职业技术课,学习当地发展商品生产急需的知识和技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各类技术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专院校学习和深造,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相对稳定的、忠诚于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且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倡群众献工献料,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积极普及农业科学技术,重点做好粮食、甘蔗、橡胶、紫胶、茶叶、热带水果、南药以及林业和畜牧业等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

  自治县认真办好农村科学技术培训中心和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训练班,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基层干部和专业户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发展商品生产培养人才。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

  自治县要把文化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人民的文化生活。

  对边境地区和贫困山区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给予扶持。国家电影队免费或者减费放映电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编纂好地方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民族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名胜古迹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重视开展具有民族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自主地决定自治县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建设,扶持集体卫生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网。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开业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各种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严格边境检疫。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傣医、佤医和其他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边境地区和贫困山区的群众实行减费或者免费医疗。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按照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适当放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为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中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举办干部学校和各种训练班,加强在职干部和职工的培训,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科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工作的知识分子给予优惠待遇,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晋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和职工安心建设边疆,同样享受边疆生活补贴,并且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条件、离休和退休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加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和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八条 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傣族的泼水节、佤族的新米节和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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