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5115 次

【颁布日期】1997-12-03

【实施日期】1997-12-0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

 

  (1997年11月13日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大力造林,科技兴林,封山育林,加强林政管理;积极营造以思茅松为主的用材林,发展茶叶、咖啡、水果等经济林;绿化宜林荒山。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公安负责做好林政治安工作,依法查处林业案件。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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