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6795 次

【颁布日期】1996-05-27

【实施日期】1986-12-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1996年5月27日

 

  (1986年10月18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西南部的边疆县,是傣族、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拉祜族、彝族、布朗族、傈僳族、景颇族、德昂族、白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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