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33 次
以实物价值1至3倍罚款。  

  (五)因开垦、采石、采土、烧炭、烧石灰、烧砖瓦、砍活树明子等毁坏林木,破坏森林植被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并补种1至3倍的林木。

  (六)以抢险为借口,采伐林木作他用的,或以经营风倒木、站干木为名,采伐活立木进行交易和加工的,按滥伐林木论处。

  (七)无证收购、销售木材的,木材一律没收,并对收购者和销售者各处以木材总价值15%以内的罚款。

  (八)妨碍林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行凶殴打、伤害林政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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