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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5-09-27
【实施日期】1995-09-2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7日
(1995年3月31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大力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到2000年完成绿化全县宜林荒山。
第三条 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形式、多林种造林,并以思茅松、西南桦、木荷、芒果、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