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61 次
承包山、自留山的林木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人工营造的林木,由其自主经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木材、林副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林副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六条 严禁伪造、买卖或转让木材生产、加工和经营的证照和票据。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运无证木材。

  出县的木材,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并接受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林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林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发展林业各项指标的;

  (二)发展林业基地的;

  (三)坚持限额采伐,遵守采伐更新规定,完成更新任务的;

  (四)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产品综合利用的;

  (五)推广薪材换代或者改灶节能的;

  (六)乡(镇)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

  (七)保护珍稀动植物,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按规定征收各种林业费用完成任务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属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的由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医疗费用、一次性抚恤;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无力负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医疗,一次性抚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或火险戒严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在封山育林区砍柴或新造幼林地放牧的,每次处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每株处以1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违章采脂、剥活树皮,砍活树明子或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风景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居住或在林区毁林开荒、采矿、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滥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六)盗伐林木或者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

  (七)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八)伪造、涂改、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已获利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九)无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的,没收其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十)运输木材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一)破坏护林设施或测量标志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二)在禁猎期猎捕非保护野生动物的,每条(只)赔偿10元至500元的资源损失费,没收猎获物、猎具等,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在自然保护区采集野生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采集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用木材票据以权谋私、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