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9 浏览 24773 次
(六)乡(镇)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

  (七)保护珍稀动植物,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按规定征收各种林业费用完成任务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属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的由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医疗费用、一次性抚恤;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无力负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医疗,一次性抚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或火险戒严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在封山育林区砍柴或新造幼林地放牧的,每次处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每株处以1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违章采脂、剥活树皮,砍活树明子或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风景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居住或在林区毁林开荒、采矿、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滥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六)盗伐林木或者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

  (七)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八)伪造、涂改、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已获利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九)无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的,没收其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十)运输木材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一)破坏护林设施或测量标志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二)在禁猎期猎捕非保护野生动物的,每条(只)赔偿10元至500元的资源损失费,没收猎获物、猎具等,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在自然保护区采集野生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采集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用木材票据以权谋私、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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