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777 次
互相帮助,紧密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还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在自治县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民族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问题的时候,根据有利于团结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妥善解决。

  第五十一条 每年公历2月28日为自治县成立的纪念日。

  每年农历8月14日为佤族的新米节。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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