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2 浏览 25622 次
行医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它手段诈取钱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卫生学校,培养合格的农村卫生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逐步改善体育设施,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边远和贫困山区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列为扶持重点。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并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技术上给予帮助,使当地人民能够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商品经济,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山区交通条件,积极帮助发展集体和个体运输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边远贫困山区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同时帮助贫困山区培训适用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贫困山区定向培养教师、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

  自治机关对在贫困地区长期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在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工作,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要增强团结,共同建设自治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重大或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县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维护他们的利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

  第五十七条 每年12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1990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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