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70 次
持凭证采伐,凭证流通,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重视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的培育和保护。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同时保护和合理利用其他有益的动物和植物资源。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充分利用水库、坝塘、水田等水面资源,发展以养鱼为主的水产养殖业。禁止毒鱼、炸鱼和用电触鱼。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工业建设,根据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以农产品的加工业为主,积极发展电力、采矿、冶炼、化工、建材等地方工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事业,搞好城乡公路、驿道的建设。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十分重视发展乡镇企业。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村办、乡(镇)办、乡(镇)村联办的企业和户办、联户办的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从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试车投产。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要加强城镇和集市建设。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在工业区、经济作物区和交通站口逐步建设新的城镇和集市。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交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商业体制改革,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乡村列为经济发展的扶持重点,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培养当地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人员,使他们能够利用当地资源,自力更生,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支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计划外的财政开支和专项经费的分配,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各民族公民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教育,以及革命传统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提倡尊老爱幼,提倡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提倡改革落后的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稳步发展中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强业余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对居住分散、经济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根据财力,逐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或民族班。在县属中学设立民族班,创造条件建立民族中学。

  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教育经费必须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加强师资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对教育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搞好科学技术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科技网。加强对工农业生产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和推广工作,对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队伍的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重视搜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繁荣文艺创作。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重视编写地方史志。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坚持中西医结合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疗卫生队伍。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鼓励集体办医。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出生率。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八条 每年11月2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自1990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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