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7758 次

【颁布日期】1990-07-02

【实施日期】1990-07-0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7月2日

 

  (1990年4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哈尼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白族、拉祜族、傈僳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宁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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