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4953 次

【颁布日期】1990-07-02

【实施日期】1990-11-2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7月2日

 

  (1990年4月1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哈尼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傣族、拉祜族、布朗族、回族、瑶族、白族、普米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玖联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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