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89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26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