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王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16 浏览 26992 次
责任。当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在2005年9月底前,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审核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同时,政府分管领导要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签订执法责任书,部门领导要与内部执法机构签订执法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和保护

  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一是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树立自觉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自检、自查制度,自觉防疫、自觉送检,自觉预防不安全的隐患。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做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检索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的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等机制,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五是通过合法、合理行政和多种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有关部门要把经常检查与定期抽查、自检与巡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对生产场地实地检查、对重要设备或者设施定期检验,督促各环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履行义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撤销、注销相应许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监管义务和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严格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加强事后跟踪监管,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领导

  2004年9月1日,省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发〔2004〕160号),该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关系,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协调、帮助、督促、组织执法,对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重大事故查处的组织协调,组织宣传。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级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监察机关要依法对相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只有监督到位,监督有力,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二)及时问责到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督促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执法不到位和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该整顿的执法队伍要及时整顿,不称职的领导要果断撤换。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积极履行职能的部门以及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调查,分清责任,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问责到个人。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通道,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作出处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知识、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和报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和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乱执法、滥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及时曝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建议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列入省政府执法检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承办,各有关部门协办,并抽调厅处级干部组成若干检查组,于2005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建议州、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定期报告制度。

 

附件:

涉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共98部)

 

  第一类法律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类行政法规19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类云南省地方性法规8部:《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类部门规章58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元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脆菜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盼醒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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