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如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扶贫开发、种子工程等要在工程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其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相关的科技工作。
(十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农业科技政策。鼓励、吸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企业及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比重。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按国家颁布的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当年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大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承担或参与各级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实施;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应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综合开发等科技项目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十八)加强农业科技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发达国家在科技前沿领域的合作研究;同时,加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工作力度,把引进技术与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引进效益;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周边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合作层次与规模。选择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业技术、产品和设备,扩大对周边国家的贸易,推进科技兴贸。
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国内发达省区的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继续加强和抓好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农业领域的项目;分期分批选派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发达省区进修,促进知识更新、提高科技水平;加强与发达省区农业生产、加工技术的协作,特别在农产品加工技术上加大合作力度,提高我省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
加快制定优惠政策和鼓励办法,吸引国内外企业(集团)带技术、带资金来我省进行农业开发、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合办农业科技型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利用其联系渠道,引进技术,开发产品,开拓市场,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十九)加强农业科技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农业科技机构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研究制定与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接轨的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为我省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把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作为重要职责。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把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和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为农业科技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科技、人事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为加强农业科技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人事、教育、金融、林业、水利、技术监督、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制度,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