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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农业科技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保护农业科技机构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研究制定与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接轨的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为我省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把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作为重要职责。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把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和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为农业科技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科技、人事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为加强农业科技工作提供良好服务,在项目、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
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人事、教育、金融、林业、水利、技术监督、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制度,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